这天艳阳高照,依旧是熟悉的时间,熟悉的地点,熟悉的……那些人。
滨江区法院刑一庭内。
姜禹以附带民事原告的身份,坐在公诉人韩非的身后。
在他的对面,就是脸色难看如丧考妣的刑伊姗,以及她的代理人张伟。
这段时间,刑伊姗一直待在看守所,短短十天时间,仿佛过了一个世纪那么久。
尤其是当她知道自己在“故意毁坏财罪”的基础上,叠加了“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多层buff后,更是整个人都不好了。
呆呆坐在那里,耷拉着肩膀,满脸的生无可恋。
而且脸上手臂上似乎还能看到一些伤痕,想必看守所的日子也不好过。
“咚——”
伴随着法槌敲响的声音,正式开庭!
韩非率先宣读起诉状。
陈述案由,并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刑伊姗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刑伊姗对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其财产损失的赔偿金,共计十四万八千元!”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再结合刑伊姗出于报复,主观恶意性强烈,归案后不积极交代认罪,甚至还威胁被告撤销报案……
这一系列buff叠加起来,检察院给出五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也算是比较合理。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韩非开始举证。
指纹对比结果和运动相机拍摄视频作为主要证据,再辅以电梯监控、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直接就是一个字,铁证如山!
质证是不存在的。
根本没有质证的角度。
这个罪名根本就是板上钉钉,无可辩驳。
所以张伟一开始就没打算质证,他的重心将会放在罪轻辩护上,尽量给当事人争取减刑。
但是吧,
我们常说计划赶不上变化。
张伟想得挺好,没有任何问题,也为此做了一些准备,以他的实力,多了不敢说,争取个一年半载的减刑应该问题不大。
可谁曾想,刑伊姗居然会做出发视频诽谤带节奏以此来逼迫姜禹撤案的骚操作来!
这一番操作,直接给张伟都干懵逼了。
完逑。
所有准备好的减刑情节,都特么没用了。
那有啥办法?
总不能啥也不说吧。
张伟只好硬着头皮开始辩护。
就连姜禹都看出来了,这哥们儿属于是没活儿硬整。
最后的结果自然也是非常的大快人心。
经过短短一小时的法庭调查,审判长沈中远便当庭宣判。
刑伊姗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赔偿姜禹十四万八的经济损失。
听到宣判,刑伊姗身躯一颤。
即便已经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可当这个结果出现的时候,还是难以接受。
可这还只是个开始而已。
正常情况下,宣判完之后就应该把刑伊姗送回看守所,等流程走完后直接移交监狱就完事儿。
可这次却并非如此。
刑伊姗在判决书上签字后,就被法警送到了法院羁押室暂时羁押。
因为下午还有一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子,将会在下午开庭审理!
刑伊姗身上一共背着三个刑事罪名,其中诽谤罪是自诉案,法院将其和另外那一千多被告并案处理。
而故意毁坏财物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两个都是公诉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排期都在今天!
上午审理完了故意毁坏财物案子,下午就开庭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后者是刑伊姗和曹文静共同犯罪,所以这场庭审,两个被告都出席了。
最高法指导意见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换言之,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是不可以请同一个律师为期辩护的。
毕竟同案被告极有可能出现利益冲突。
刑伊姗的辩护人依旧是张伟,而曹文静的辩护人,居然也是跟姜禹打过交道的律师,方棠敬!
开庭前无意义的打嘴仗暂且不表,直接开庭!
依旧是韩非担任公诉人,他宣读起诉状,陈述案由,以及诉讼请求。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次姜禹由于个人信息被曝光在网上,使其遭到严重的网暴,正常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还因此患上了抑郁症,这绝对算情节特别严重了。
所以检察院给出的量刑意见,分别是五年和五年。
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韩非举证。
小红猪评论截图,曹文静小号登录轨迹等。
两个辩护人均未质证。
显然,他们都采取的是罪轻辩护的路子。
接着便开始法庭辩论。
张伟率先出招。
“法官阁下,我方当事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供认不讳,但在这一犯罪行为中,我方当事人属于从犯!”
“主犯是本案的二号被告人曹文静!”
“发布诽谤视频以及曝光被害人信息是她提议的,也是她全程推动和主导,并且还是她亲自动手,用自己小号发布。”
“我方当事人完全是受到二号被告人的怂恿和蛊惑,一时糊涂才犯下错误。”
张伟吐字清晰,言辞犀利,火力全开,尽力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利益。
上午的庭审可把他憋坏了。
没办法,那案子因为刑伊姗的一些骚操作,实在是回天乏术,换了任何一个律师上去都是白扯。
但下午这案子却不同。
只要抓住主犯从犯这一个点,就大有可为。
张伟站得笔挺,大声道:“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